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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中规定,在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这就意味着,一旦委托资产亏损六成,规模缩减到2000万元,有可能面临清盘的危险。
细则规定,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议中,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又明确提出了要求,强调基金公司不得承诺保底和收益,不得损害公募基金,不得打价格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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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部分规定
1、列明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2、列明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3、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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